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张连永、李绍明2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公示时间2024年6月7日—2024年6月11日):
1.张连永,男,云南拼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2024年1月2日07时22分,张连永从双树村前往庄三工业园区内云南拼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项目工地上班,途经元楚线K71+134M(元双公路岔双树村路口)处横过道路时发生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该次事故导致张连永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李绍明,男,牟定县第一高级中学职工。
2024年5月14日9时10分左右,李绍明在教室授课过程中突发疾病晕倒,同事拨打120急救电话,9时20分左右医护人员到场进行抢救,2024年5月14日10时10分左右,李绍明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宣告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脏骤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拟视同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7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通讯地址: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编:675500,联系电话:0878—5216969、0878—5216162。
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