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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答复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6号建议的函

索引号:11532323015172462P-/2023-0807001 公文目录:人代表建议 发文日期:2023年08月07日 主题词: 文  号:牟人社复函〔2023〕1号 成文日期:

刘红伟代表:

你在牟定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失地农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问题”交由我单位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楚政办发〔2019〕9号)精神,牟定县2020年1月20日出台了《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牟定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牟政办通〔2020〕2号)文件,该文件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方式、补助办法、资金管理作出了明确要求。在此文件的规定基础上,2022年10月20日,牟定县人民政府出台了《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牟定县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牟政办发〔2022〕59号)文件,该文件对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对象、补助年限、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和衔接处理进行明确,进一步提高了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标准。

二、关于建议者意见的答复

刘红伟代表在建议案中提出:“随着城市发展减少,出现一批完全失地农民,为缓解子女养老负担,解决社会矛盾,请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让愿意购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能够补缴一定金额后参保。”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对符合国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滞纳金。”目前中央及省均未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一次性补缴政策文件,待中央及省出台相关政策后,我县认真遵照执行。按照现行政策,将参保补助明确如下:

(一)参保补助范围。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自2007年1月1日起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征地涉及集体耕地的被征地人员;二是征地后导致全部或大部分失地,且每户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低于0.3亩(含)的被征地农民;三是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并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所属常住户籍在册人员。(完全失地指被征地农民承包的耕地全部被依法征收。大部分失地指被征地农民承包的耕地被依法征收后,户均承包耕地面积低于0.3亩(含)。)

(二)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标准。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补助。被征地农民可自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后,县人民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助,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具体标准为: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认定为完全失地的,每人每年参保缴费补助1300元;认定为大部分失地的,每人每年参保缴费补助1000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计入个人账户,参与养老金核算。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并缴费的。2023年1月1日以前,认定为完全失地的,每人每年参保缴费补助1300元;认定为大部分失地的,每人每年参保缴费补助1000元。补助金额通过系统推送发放至参保人银行卡。从2023年01月01日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补助标准为云南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40%,补助金额通过系统推送发放至参保人银行卡。

感谢你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

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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