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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 牟卫医罚〔2025〕1号

索引号:11532323MB1534477C-/2025-0627007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5年06月27日 主题词:行政处罚 文  号:牟卫医罚〔2025〕1号 著录日期:

行政相对人名称

康福来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2323MA6MY02W8Q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牟卫医罚〔2025〕1号

违法事实

康福来诊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机关

牟定县卫生健康局

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6.27

处罚依据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的规定,根据《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试行)》第三条、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