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汤某某(安全员兼现场管理负责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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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牟)应急罚〔2025〕执法大队2-3号 |
违法事实 |
2024年9月24日19时05分许,江坡镇人民政府接到江坡派出所报告,在牟定县江坡镇牟元高速公路第一施工总承包部花瓶山施工隧道内发生一起装载机与1名工人碰撞受伤,后送牟定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47万元。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给予中城(宁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员兼现场管理负责人汤某某处人民币14700元(大写:壹万肆仟柒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4月24日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