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刘某(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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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牟)应急罚〔2025〕执法大队2-2号 |
违法事实 |
2024年9月24日19时05分许,江坡镇人民政府接到江坡派出所报告,在牟定县江坡镇牟元高速公路第一施工总承包部花瓶山施工隧道内发生一起装载机与1名工人碰撞受伤,后送牟定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47万元。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给予中城(宁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部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刘某处人民币19600元(大写:壹万玖仟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4月24日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给行政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