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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牟定县应急管理局对云南牟定永昌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索引号:11532323MB1810259G-/2024-1012003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4年10月11日 主题词: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文  号:无文号 著录日期: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7日,我局检查人员对云南牟定永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现场排查出隐患3条,其中重大隐患2条,一般隐患1条。分别是:1.采场底部存在淘采行为,深度达20多米,形成凹陷大坑(涉嫌重大隐患)。2.破碎车间氧气瓶摆放不规范,无防倾倒装置,油罐倾倒,无足够安全距离。 3.采场西侧废土堆存不规范,顶部出现宽度达100mm的横向裂纹,有垮塌危险(涉嫌重大隐患)。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及《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撤出人员和设备,封闭矿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处理结果

执法机关认为牟定永昌有限责任公司第1条隐患:1.采场底部存在淘采行为,深度达20多米,形成凹陷大坑(涉嫌重大隐患)。第3条隐患:采场西侧废土堆存不规范,顶部出现宽度达100mm的横向裂纹,有垮塌危险(涉嫌重大隐患)。以上两条重大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决定给予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罚款4.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达到了教育企业、督促企业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的目的。被处罚企业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