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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牟)应急罚〔2024〕执法大队2-1号

索引号:11532323MB1810259G-/2024-0802002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02日 主题词:行政处罚 文  号:(牟)应急罚〔2024〕执法大队2-1号 著录日期: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资江平(法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牟)应急罚〔2024〕执法大队2-1号

违法事实

2024年3月6日10时55分许,湖南鑫幸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牟定县蟠猫乡古岩村委会八道河村架设光缆线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致1人死亡的高处坠落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08万元。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内容

给予资江平处人民币16655元(壹万陆仟陆佰伍拾伍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8月2日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