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楚雄丰凯工贸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323MACGUALAXR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牟)应急罚〔2024〕1 号 |
违法事实 |
(一)楚雄丰凯工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致1人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二)楚雄丰凯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绍玉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对楚雄丰凯工贸有限公司给予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楚雄丰凯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绍玉给予罚款344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6月11日 |
处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