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XX警民综合服务部 :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 在烟花爆竹零售店内储存香烟91条、零烟11包,纸质红包37个;烟花爆竹堆放高度超过2米。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2024年1月30日对杜XX的《询问笔录》;2、(牟)应急检记【2024】危化1号;3、现场检查图片。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处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部门 进行陈述、申辩 ,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 牟定县共和镇北塔路110号(原牟定县职业中学)
联系人: 黄XX 联系电话:0878-5211141 邮政编码: 67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