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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牟定县应急管理局对牟定万鼎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索引号:11532323MB1810259G-/2023-1115002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3年11月15日 主题词:危险化学品 文  号:无文号 著录日期: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3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牟定万鼎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氧气、乙炔)。4月25日,我局联合县公安局、县市管局对牟定万鼎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该回收站有氧气15瓶,卧放在室外;经询问企业负责人,未能提供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内的安全管理制度。

【处理结果】

执法机关认为牟定万鼎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决定处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

【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该案通过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法行为的查处,教育、督促企业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