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3月6日,楚雄州人民政府2023年一季度安全生产、矿山安全、自建房安全、森林草原防灭火、食品安全、地震应急防范准备和平安建设重点工作检查组在对牟定振鑫石化有限公司新桥加油站开展检查时,加油站负责人及当班作业人员未能回答检查组人员关于其安全生产职责的提问,并发现该加油站存在如下问题:1、油气回收系统不满足规范要求;2、92号油罐操作井防爆绕性管密闭不严,有裸露情况;3、该加油站为单层油罐,但在后台系统却有测漏系统;4、紧急停车系统设置在收银台,缺站房外侧的设置;5、员工安全意识不足,需加强培训;6、灭火器维护保养不到位,无相关保养记录。
【处理结果】
执法机关认为牟定振鑫石化有限公司新桥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决定给予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款、第九十九条第三款,处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达到了教育企业、督促企业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的目的。被处罚企业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