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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索引号:11532323MB1810259G-/2022-1122002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2年11月22日 主题词: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牟 )应急罚〔2022〕矿安5号 著录日期:

被处罚单位: 牟定县××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砖厂

地 址:牟定县××村委会××× 邮编: 6755××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联系电话:133××××××××

违法事实: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隐患整改。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复查照片2、现场检查记录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

4、整改复查意见书; 5、企业负责人××的询问笔录6、办公室主任张××的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当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正)并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被罚款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