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住建行处决字〔2023〕第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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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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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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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华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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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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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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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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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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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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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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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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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0319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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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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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32301080407256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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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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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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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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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环城西路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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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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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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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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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华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失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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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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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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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上述当事人负责实施监理的牟定共和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建设工地2023年8月8日在吊装作业过程中起重机驾驶员违章操作,对吊装货物绑扎不牢固不吊的规定执行不严,导致吊装模板滑动散落地面,正好砸中钢筋班组工人温以林头部,致其当场死亡。楚雄市华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对施工工地吊装作业安全实施有效的安全监管,未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对吊装作业现场没有安全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失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该行为已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楚雄市华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3年11月25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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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并到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室开具交款发票到建设银行牟定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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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