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总体要求和原则
县供销合作社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要求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应遵循严格依法、准确及时、便民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主动公开范围
1、 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规范性公文;
2、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变动、人事任免、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
3、本单位及临时机构的项目申报、公示及资金分配使用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公文。
根据上述规定,县供销社制发的文件、简报等原则上予以主动公开。
第四条主动公开具体内容
县供销合作社职能职责、领导成员简介、内设各室工作职责、所属单位;县供销合作社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县供销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阶段性的工作计划、总结;县供销合作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便民服务及工作动态等。
第五条主动公开发布的程序
(一)在公开信息时,业务负责人应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经县社领导批准方可公开。
(二)单位领导签发公文时,如不同意以上公开意见,可以进行更改并注明理由。
第六条主动公开发布的时限、形式
本机关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牟定县人民政府县供销社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予以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组织机构及职责
县供销合作社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代光忠主任为组长,杨映春同志为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县供销合作社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涉及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牟定县供销合作社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条依申请公开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牟定县供销合作社办公室;办公地址:牟定县公务中心三楼;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0878-5211374;传真号码:0878-5211374
电子邮件:cxmdgxs@163.com邮政编码:675500。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有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牟定县供销合作社信息公开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递交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亲自到机关、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3、申请的办理步骤
⑴审查。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⑵答复。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④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⑤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⑥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提供信息
⑴本机关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
⑵本机关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⑶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⑷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本机关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股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股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主要领导审查批准。
第七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八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本委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本单位保密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