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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军人牺牲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评定为烈士

日期:2024年11月26日   作者:牟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来源:牟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点击:[]

军人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牺牲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牺牲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牺牲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牺牲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维持国际和平、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等任务中失踪,被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评定烈士,属于因战牺牲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属于非因战牺牲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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