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增发25%;
(二)荣立一等战功或者获得一级表彰的,增发20%;
(三)荣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者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享受相关待遇的,增发15%;
(四)荣立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的,增发10%;
(五)荣立四等战功或者三等功的,增发5%。
上一条:退出现役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政府安排工作的条件是什么? 下一条:退役义务兵的安置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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