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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知识问答

日期:2023年11月14日   作者:李建平   来源:    点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是贯彻党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这些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促其在一个社会化、开放的环境下顺利回归社会,有利于化解消极因素,缓和社会矛盾,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立法意义是什么?

答:制定出台社区矫正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的体现,也是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为了解决实践当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巩固改革成果,促进社区矫正的规范发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确立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的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答: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确立的领导体制和工作体制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试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6、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将法律文书送达至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几日内送达回执?

答:五日。

7、社区矫正对象的入矫宣告流程?

答: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司法所组织入矫宣告。

8、《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调查评估所需了解的情况范围?

答:社区矫正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接受委托后,应当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调查评估意见,与相关材料一起提交委托机关。

9、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的几种情形?

答:(一)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日未超过五日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较轻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答:2020年7月1日。

11、社区矫正对象包括几类罪犯?

答: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12、社区矫正工作由哪个部门主管?

答: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13、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14、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如何保障?

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15、国家鼓励、支持哪些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答: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别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情况设立专章予以特别规定,要求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与成年人分别进行,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予以特殊保护,如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保障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成义务教育以及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

17、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社区矫正对象殴打、威胁、侮辱、骚扰、报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8、解除社区矫正的流程?

答: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19、社区矫正工作中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情形?

答: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三)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20、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哪些行为,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五)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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