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其中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 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与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12类企业属于高危行业企业,属于强制应提范围,纳入监督检查监管范围,其他经济组织不能归入前12类的企业,只作引导2和鼓励按近似行业企业自愿提取,不做强制性要求,提取标准和使用规则都可以由企业自愿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