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決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目前我局的承诺时限为:从受理之日起报告书15个工作日、报告表7个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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