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经协商一致的,可由监护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需要以下材料:
2、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共同申请书;
本条所列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生父母、依法收养未成年的养父母。父母死亡的,为民法总则中确定的顺序监护人。
(二)已满18周岁的,可由本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2、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公民姓名变更后,原姓名应作为曾用名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