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申请人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或申请报告,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承办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通知补正、不受理的处理决定,制作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申请人。不属于省水利厅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技术评审单位出具的评审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查。
4.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5.送达。申请人到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许可决定书,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许可决定书寄送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