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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生产建设项目是否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日期:2024年10月30日   作者:   来源:牟定县水务局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规定,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定义作了解释。

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问题,还要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该工程位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二是该工程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三是该工程是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四是该工程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如果同时满足上述4个条件则应当认定为生产建设项目,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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