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牟定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编制了《牟定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并征求了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遵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对列入目录的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要按照依法行政的相关要求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各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已提请审议的,县人民政府不予作出行政决策。
二、规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报送程序。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同时报送起草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材料、论证和协调分歧的情况说明、合法性审核意见、风险评估报告。材料不全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补充相应材料;决策草案起草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完善相关程序。
三、重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档案管理。各承办单位要应重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程序证明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同时,各承办单位要在决策后3日内将完整档案报送一套到县政府办综合调研股存档备查。
四、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在本次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基础上,对依法须提请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应当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牟定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时向县政府办提出,经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纳入本目录。同时,本目录将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或增补。
五、切实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各决策承办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和重大决策法定程序做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等工作;县司法局做好相关业务指导工作;各决策事项组织实施的合法性、规范性情况纳入政府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考核。
附件:牟定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
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牟定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
具体适用事项及量化标准 |
决策范围依据 |
承办单位 |
1 |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
①制定全县性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②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2020年2月13日《云南省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修订。 |
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及有关主管部门 |
2 |
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
①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和重要区域规划;②编制或修订城镇或重要区域控制性规划;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修订;④编制其他涉及公共重大利益的规划。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2020年2月13日《云南省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修订。 |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主管部门 |
3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点公共建设项目 |
①全局性公共资源配置项目的批准和实施;②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③非政府投资但需经政府审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⑤大型公用人防工程建设;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2020年2月13日《云南省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修订。 |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及有关主管部门 |
4 |
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
①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国有资产,资产价值(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国有资产,资产产值(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的;②大型公共文化体育医疗养老设施及公用人防工程拆除。 |
牟政办发〔2014〕59号;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2020年2月13日《云南省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修订。 |
县财政局 |
5 |
自然和文化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建设、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
①县属国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及出让、转让、出租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②划定禁止采挖、禁止砍伐、禁止建设等生态保护区域;③制定和完善自然、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④制定和完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开发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⑤制定和完善促进社会就业支持措施或优惠政策;⑥调整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⑦调整和优化县城中小学校资源配置,县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的设立、调整或撤销;⑧制定和完善公共医疗保障政策;⑨城市规划区内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⑩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⑪修订和完善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政策。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2020年2月13日《云南省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
各有关职能部门 |
6 |
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
①制定或调整县级各类行政收费标准;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公用事业收费标准、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2020年2月13日《云南省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修订。 |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等有关主管部门 |
7 |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
①整合县属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实行综合执法;②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审批权下放;④县属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2020年2月13日《云南省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修订。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
8 |
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
①由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②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③虽属于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决策事项;④其他存在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拟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其他决策事项。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2020年2月13日《云南省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修订。 |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