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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日期:2025年05月28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相关条款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1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公布)

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商务主管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2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公布)

第三十三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商务主管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3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公布)

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

(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4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公布)

第三十六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第十四条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

(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

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5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有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2012年公布)

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九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

(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

(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

(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6

对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公布)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商务、工商、环保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7

对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8

对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公布)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9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公布)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10

对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公布)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11

对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未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公布)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12

对供应商、经销商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公布)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13

对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未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公布)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第一款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14

对供应商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公布)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15

对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未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公布)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应当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不得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应当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16

对供应商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公布)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

(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

(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

(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

(六)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17

对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违反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公布)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应当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应当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不得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18

对双方合同没有约定,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公布)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19

对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售后服务政策,或未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公布)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20

对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没有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未签订销售合同,未如实开具销售发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公布)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21

对供应商、经销商未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公布)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22

对供应商、经销商未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公布)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第二款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23

对经销商未建立和保存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公布)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24

对市场经营者未履行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等职责,被责令改正但逾期不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公布)

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25

对市场经营者未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逾期不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公布)

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26

对商品现货市场未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逾期不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公布)

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27

对市场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逾期不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公布)

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

市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28

对市场经营者未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未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发布虚假信息,逾期不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公布)

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29

对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未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未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逾期不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公布)

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30

对市场经营者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逾期不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公布)

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市场经营者不得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31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依法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公布)

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32

对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公布)

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33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未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公布)

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34

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等行为,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公布)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

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应当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35

对经营者未在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公布)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36

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公布)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37

对经营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未按规定履行三包责任,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公布)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

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38

对经营者收购依法查封、扣押等禁止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公布)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一)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

(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39

对经营者销售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等禁止销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务部《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公布)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

(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40

对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018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每吨袋装水泥处300元罚款。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条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范围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

(一)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水泥的;

(三)施工现场50公里范围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

(四)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50吨的。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41

对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018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处100元罚款。

第九条州(市)政府所在地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及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并分期分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30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四)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200立方米以下或者砂浆使用总量100立方米以下的。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年公布。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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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对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 第 19 号)

第十八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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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依法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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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

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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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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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

第十四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第十六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第十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第二十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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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对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

第二十四条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第二十五条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第二十七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第三十一条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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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未建立业务系统,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

第二十九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第三十八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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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

第九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

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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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

第九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

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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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

第九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

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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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

第九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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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对家庭服务机构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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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对家庭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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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对家庭服务机构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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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对家庭服务机构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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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对家庭服务机构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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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对家庭服务机构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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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对家庭服务机构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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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十三条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第十四条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第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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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十条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62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一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第二十六条商务部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具体报送内容由商务部另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63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九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64

对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65

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十条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依法查封、扣押的;(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66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67

对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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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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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十一条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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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应当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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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十五条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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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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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七条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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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

第三十八条: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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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对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

第三十八条: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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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对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

第三十八条: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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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

第三十八条: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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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对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

第三十八条: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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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对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

第三十八条: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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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相关条款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在新型墙体材料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权进入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笔录:经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封存或暂扣违法设施设备和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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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相关条款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1

对在盐资源保护、开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盐资源保护、开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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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对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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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牟定县科技进步奖励

行政奖励

行政法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57号令)第一条 为了规范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实施,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规范性文件:牟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牟定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牟政通〔200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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