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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2021—2023年楚雄州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牟农发〔2021〕15号)

日期:2021年04月26日   作者:   来源:牟定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

牟农发〔2021〕15号

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为实施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根据《云南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21—2023年)》(云农财〔2020〕24号),州农业农村局制定并下发了《2021—2023年楚雄州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实施方案》(楚农通〔2020〕72号),现结合我县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2021年种植业保险计划投保面积

牟定县2021年度种植业保险计划投保总面积为14.1万亩,其中:水稻4万亩、玉米6.5万亩、油菜3万亩、小麦0.1万亩、马铃薯0.5万亩。详见下表:

乡镇

水稻计划

面积(亩)

玉米计划面积(亩)

小麦计划面积(亩)

油菜计划面积(亩)

马铃薯计划面积(亩)

备注

共和镇

19000

16500

500

8000

1000


江坡镇

5000

11000

500

6000

1000


凤屯镇

2500

7000


5000

1000


新桥镇

3000

10000


4000

500


安乐乡

2000

9500


2000

500


戌街乡

5000

7000


3000

500


蟠猫乡

3500

4000


2000

500


全县合计

40000

65000

1000

30000

5000


二、2021年养殖业保险计划数量

牟定县2021年养殖业保险投保计划数量为12万头,其中能繁母猪2万头,育肥猪为10万头。详见下表:

乡镇

能繁母猪

育肥猪

备注

安乐乡

2200

10500


凤屯镇

3400

13500


共和镇

6500

29500


江坡镇

1100

8000


蟠猫乡

1000

6500


新桥镇

1700

14000


戍街乡

4100

18000


合计

20000

100000


三、相关要求

各乡镇要加大力度,按照分配计划进行整村推进的投保模式,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摸底,及时造册,应保尽保,统一办理保险手续,收缴农户应承担的保险费,以乡镇或村委会为单位报县人保财险公司,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养殖业保险按春防、秋防分两次开展,时间与春防、秋防同时进行;水稻、玉米投保工作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油菜投保工作在11月30日前完成。任务完成情况将纳入我局对乡镇各项任务目标年终考核。受灾报案专线:95518 0878-5212151

附件:2021—2023年牟定县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实施方案

牟定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1—2023年牟定县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5〕23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云农财〔2020〕24号),州农业农村局《2021—2023年楚雄州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实施方案》(楚农通〔2020〕7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财政保费补贴的引导作用,加快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提高农业保险广度和深度,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就2021—2023年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我州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工作原则,按照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优化农业保险工作机制和发展模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农业保险品种、提高风险保障程度,建立健全农业风险转移分散和保障机制,减少灾害、疫病和市场等因素对农业发展的冲击,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提质增效和高质量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各级政府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参保,落实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强化业务监管,保护农户的生产积极性。

(二)市场运作。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方式引入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经营管理,承担理赔责任风险。通过年度工作业绩考核,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三)自主参保。通过政策宣传引导、保费财政补贴、提升务质量和农户参保受益实例宣传等方式调动参保积极性,农户自愿投保。

(四)协同推进。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加强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发挥财政资金支农惠农强农的综合效益,注重融入农村社会治理,共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三、实施时间

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全县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按本方案组织开展。2024年及以后工作方案,根据有关政策调整变化情况和工作需要再行组织制定。

四、实施内容

(一)保险品种。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水稻、玉米、油菜、甘蔗、马铃薯、小麦(水稻、玉米、小麦制种),能繁母猪、奶牛、 育肥猪,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并经当地农业部门备案开展的水稻、玉米、小麦制种,包括扩繁和商品化生产等种子生产环节。

(二)保险期限。

1.以一年(自然年度)为一个投保周期:能繁母猪、奶牛。

2.以一造(一个生长周期)为一个投保周期:水稻、玉米、油菜、甘蔗、马铃薯、小麦(水稻、玉米、小麦制种)。

3.可按批次(从出生到出栏)投保,也可按年度(出栏量)进行投保:育肥猪。

(三)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等灾害、病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政府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标的直接死亡造成的损失;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具体保险责任见下表:

中央财政补贴型农产品保险责任

险种

保险责任

水稻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旱;地震、泥石流、山体滑 坡;病虫害、草害、鼠害等。

渍涝、低温冷害、稻瘟病、黑条矮缩病、稻飞虱、水稻螟虫、稻纵卷叶螟、稻曲病、纹枯病、白叶枯病、细菌性条斑病等。

玉米

渍涝、低温冷害、地下害虫、玉米螟、大小斑病、灰斑病、锈病、蚜虫、粘虫等。

油菜

渍涝、低温冷害、白粉病、蚜虫、霜莓病、白锈病、菌核病、十字花科根肿病等。

甘蔗

火灾、渍涝、寒流、冻灾、螟虫、地下害虫、粘虫、蓟马、蚜虫等。

小麦

锈病、白粉病、蚜虫、麦蜘蛛等。

马铃薯

晚疫病、疮痂病,粉痂病、黑悲病、地下害虫、二十八星瓢虫等。

能繁母猪

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建 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病、伪狂大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 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非洲猪瘟及其强制免 疫副反应。

育肥猪

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 虫病、猪嚢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 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癌、高致病性蓝耳病、非洲猪瘟及其强制免 疫副反应等。

奶牛

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等。

(四)保险金额及费率。根据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5〕25号)文件精神,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云南保监局以“保险金额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或饲养成本”为基本要求,依据省级有关部门测算的农产品成本数据为基础,统筹兼顾全省各级财力状况、农户支付能力和承保经办机构负担能力,确定各险种保险金额和费率,各级财政按照农业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保费进行补贴。保险金额和费率标准具体如下表:

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金额和费率

险种

保险费(元/亩、头)

保险金额(元/亩、头)

费率(%)

财政补贴比例(%)

农户自负(%)


水稻

27

600

4.5

90

10

玉米

18

500

3.6

90

10

油菜

16

400

4

90

10

甘蔗

42

700

6

80

20

小麦

16

400

4

90

10

马铃薯

27

600

4.5

90

10

能繁母猪

60

1100

5.45

80

20

育肥猪

32

700

4.57

80

20


370

7000

5.29

90

10

(五)保费承担比例。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17〕16号)及《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新增险种财政补贴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金〔2018〕156号)省级明确2021—2023年种植业、养殖业所需的保费资金由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和农户自担保费组成,我州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各级财政承担保费比例为:

1. 种植业

(1)水稻、玉米、油料作物: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州级财政补贴7.5%,县(市)财政补贴17.5%;农业经营者及农户承担10%。

(2)甘蔗: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州级财政补贴4.5%,县(市)财政补贴10.5%;农业经营者及农户承担20%。

(3)小麦、马铃薯: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州级财政补贴7.5%,县(市)财政补贴17.5%;农业经营者及农户承担10%。

2. 养殖业

(1)能繁母猪: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15%,州级补贴4.5%,县市财政补贴10.5%;农业经营者及农户承担20%。

(2)育肥猪: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15%,州级财政补贴4.5%,县(市)财政补贴10.5%;农业经营者及农户承担20%。

(3)奶牛: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0%,州级补贴6%,县市财政补贴14%;农业经营者及农户承担10%。

(六)保险赔付标准。各险种的详细赔付标准,按照保监部门备案批准的标准执行。本次制定的赔付标准,将特别强调保护种养农户利益,承保公司必须发挥农业保险应有的保障功能,提高保险赔付的时效性,提高实际赔付的金额。

五、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

(一)承保理赔操作规范

1.承保流程。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在充分宣传政策、讲解承保理赔内容和自主自愿的原则下,应做到愿保尽保;同时,做好投保农户资料收集、制作分户清单、投保单、收取保费等工作,在收取农户自缴保费后,向农户出具保险凭证。承保清单制作由村委会统一负责,要求姓名、身份证号、账号信息统一。其中能繁母猪必需按照要求进行戴标、验标承保,保险公司做好耳标等设备的采购工作,并做好具体操作流程指导,各乡镇兽医站配合做好打标、验标工作。

2.保费申请及拨付流程。在农户自主缴纳其承担保费的前提下, 由县级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按季度填报《农业保险费补贴资金申请表》,经县级农业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县级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保费补贴资金拨付至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指定账户。具体按照《云南省农业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3.理赔流程。出险报案:被保险人在获悉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24小时之内或可能情况下的第一时间拨打人保财险95518报案电话或与村委会联系由村委会统一向保险公司报案,由村委会进行初勘,并报告出险的时间、具体地点、初勘面积和出险原因。

查勘定损:出险后由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邀请当地农业技术部门人员协助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对于损失确定清晰、相关理赔资料收集完备的,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对于难以立即确定 损失或损失率的,应设立观察期,观察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以及赔款到户。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要将数据作详实记录,作为农业保险灾害损失理赔的依据。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定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

赔款支付:保险赔款由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受灾农户,用于灾后恢复生产。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受灾农户完整的索赔单证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灾农户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理赔清单的制作由各村委会负责,要求理赔清单领款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且账号为同一账号。清单统一传至人保财险牟定支公司理赔部邮箱:398707374@qq.com,联系人:艾超,电话13987892167

(二)保险风险规范

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农业保险风险防范,发挥风险管控主体作用,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4〕24号)相关规定,按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足额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并建立规模经营、险种互补、再保险安排等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增强农业保险应对大灾、巨灾风险的能力。

(三)保险规范

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规范开展各项业务,切实履行责任,提高保险服务水平。落实“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 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五公开、三到户”服务规范。同时,要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约定支付赔款,为农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保障农户合法权益。

(四)年度绩效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自主自愿的原则,做到应保尽保、愿保尽保。2021年目标包括但不限于:力争种植业投保面积达到14万亩,3大粮食作物投保覆盖率达到55%以上;养殖险投保数量达到12万头以上,农户满意度85%以上。2022年目标包括但不限于:力争种植业投保面积达到15万亩以上,3大粮食作物投保覆盖率达到70%以上;养殖险投保数量达到15万头以上,农户满意度85%以上。2023年目标包括但不限于:种植业、养殖业投保数量稳定增长,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

六、承保机构管理

(一)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各地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由各州(市)农业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要求,自行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确定。通过招标,我县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牟定支公司进行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二)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一季度由州对承保机构上一年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合规经营、承保理赔服务、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具体考核办法另外制定。

七、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我县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会商制度。县农业农村局为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承保机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不定期召开会议研讨推进农业保险的工作措施,出台激励政策,落实分工责任。

(二)明确职责,合力推进。县农业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配合承保公司做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的宣传发动,9月份前做好下一年度的保险计划,引导农户积极参与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并监督、指导、督促承保公司做好投保、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县市部门在保费收缴环节,负责审核保险公司提交的《县(市)农业保险保费 支付通知单》《县(市)种植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请拨单》《县(市)养殖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请拨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在《县(市)种植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请拨单》《县 (市)养殖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请拨单》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县财政局按照主管部门保险计划落实本级保费补贴配套资金,按主管部门次年工作计划向上申报资金,出具本级财政配套承诺书,及时编报年度资金决算,上报工作情况报告等。

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并对保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承保公司要切实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宣传、引导农户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具体做好发动承保、保费收缴、查勘核灾、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信息资料档案,扎实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三)建立农业保险业务统计制度。每月5日前,县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向县级农业部门报送月度农业保险实施情况;每月10日前,县级农业部门向州级农业部门报送月度农业保险实施情况,州级农业部门汇总后向省农业部门报送并通报州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

(四)健全基层组织工作体系。成立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工作机制,确保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和推进。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积极设立乡镇服务站点,加强一线服务力量。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乡(镇)、村委会应成立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积极协助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把工作落实在一线。

(五)强化日常工作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日常管理和监督制度,定期不定期对辖区农业保险工作实施进度、承保理赔情况、政策宣传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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