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牟定县聚便宜百货商店(李菲)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云新出广电发零字第0003104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菲 男 (身份证:4305211965120*****)
住所(住址): 牟定县共和镇中园西路
(违法事实和证据):现查明,2020年3月18日16时10分,牟定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王若蓉(YCX05608)、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鑫(YCX15333)、牟定县新闻出版(版权)局李刚林等3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对正在营业的牟定县聚便宜百货商店进行日常检查,在一进门店的正上方有字号名称为“牟定县聚便宜百货商店”,当事人的门店内悬挂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32323600070577,经营范围:音像制品、书刊零售;其他综合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在当事人门店内摆放有4个货架,经检查,在位于中间左边的货架上发现有零售出版物(图书)《猛鬼故事》《捧在掌心里的恋人》等书刊疑似为非法出版物,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同意后,执法检查人员告知当事人要暂时封缴这些疑似非法出版物的书刊,现场由当事人、执法人员清点共计120册。经现场执法人员商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要求,决定交由牟定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暂时保管。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具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在该场所内的明显处没看见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场询问了现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李菲关于《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情况。该场所涉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的违法经营行为。执法检查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牟定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25日,通知当事人(李菲)到文化市场案件办理询问室,再次做了询问笔录。对120册非法出版物的书刊进行核实情况,这些出版物(图书)是2015年批发来到牟定县零售,已经超过追溯年限,无法追根溯源。经向公安部门、国保大队鉴别,不属于涉及政治、国家安全、宗教等方面问题。经请示州委宣传部“扫黄打非”办同意,这120册疑似盗版出版物可以在当地或者送到州“扫黄打非”办销毁。经核查,牟定县聚便宜百货商店(李菲)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李菲对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的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牟定县文化和旅游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牟)文旅改字【2020】第002号。2、文书(牟)文旅检(勘)字〔2020〕第002号。3、《调查询问通知书》。4、文书《调查询问笔录》。5、现场采集图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涉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出版物市场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经立案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依据充分。鉴于牟定县聚集便宜百货商店法定代表人(李菲)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认识到位,悔改决心大。同时,由于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又处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根据云南省文化厅关于转发《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云文市【2013】2号。本着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云南省文化市场对出版物违法经营裁量基准,其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2020年4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牟)文旅罚告字〔2020〕第0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可以给予当事人牟定县聚集便宜百货商店警告,并处罚金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截至2020年4月27日,当事人自己表示不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规经营行为,对牟定县聚便宜百货商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牟定县聚集便宜百货商店警告,并处罚金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牟定县文化和旅游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据后,到牟定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文化和旅游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文化和旅游局(印章)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