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股室、大队、站: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合法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现将《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云环发〔2021〕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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