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企业或单位的申请。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08-2017)全部条款。
三、实施机关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关。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一)新申请的条件
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改造变更、移装变更、单位变更、更名变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经审批机关核实信息无误,准予批准。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申请遗失补证,提供相关自我声明,经审批机关核实信息无误,准予批准。
(四)不予批准的条件
1.新申请、变更不满足(一)、(二)条款,未提拱变更证明材料,不予批准。
2.补证不满足条款(三)要求,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