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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住建行处决字〔2023〕第002号)

日期:2023年11月25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住建行处决字〔2023〕第002号

姓名

宁某

性别

年龄

XX

身份证号码

53230119XXXXXXXXXX

电话

151XXXXXXXX

邮政编码

675000

住所

楚雄市锦秀年华XXXXXXXXXX

经查明上述当事人作为楚雄市华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牟定县上生单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未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职责,在监督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没有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职责,导致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该行为已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并到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股开具交款发票到建设银行牟定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3年11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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