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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餐饮等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告知书

日期:2022年06月01日   作者:吴菊萍   来源: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点击:[]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深刻吸取湖北十堰“6.13”、辽宁大连“9.10”、辽宁沈阳“10.21”等燃气爆炸事故教训,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切实加强餐饮等行业燃气经营使用管理,有效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现就禄丰市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工作事宜告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全市所有餐饮经营单位必须在2022年6月底完成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安装工作。

二、安装对象:全市餐饮等行业经营使用燃气(天 燃 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使用燃气的工贸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的仓储场所、带有经营性质的所有餐饮场所及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食堂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场所。

三、报警装置的选型和安装技术要求:

《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GB/T34004-2017和《201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范》CJJT146-2011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采购要求及安装方式: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按照落实燃气用户报警器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云南省燃气燃烧器具产品高原适应性要求的燃气泄漏报警器及切断产品。安装单位应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

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逾期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装置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燃气企业将对其停止提供燃气,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完成或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修复完成后再供气。

特此告知

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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