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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1月14日对你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牟人社监理决字〔2025〕第1号),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1月22日前付清拖欠杨自明等100余名农民工2024年1月至7月的工资。
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付清拖欠100余名农民工2024年1月至7月的工资。
你单位在限期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共和镇万寿路162号)。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催告
联系人:袁光兰、姚宗萍
联系电话:0878-5215056
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