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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职工张连永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为张连永在2024年1月2日发生的事故进行工伤认定,经审查,我局已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该同志的工伤认定申请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十五日内向我局提交相关证据,另请你单位说明张连永发生事故30日内未向我局申报工伤认定的原因。15日内不提供举证材料,我局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认定。
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