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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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举证告知书

日期:2024年04月08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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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职工张连永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为张连永在2024年1月2日发生的事故进行工伤认定,经审查,我局已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该同志的工伤认定申请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十五日内向我局提交相关证据,另请你单位说明张连永发生事故30日内未向我局申报工伤认定的原因。15日内不提供举证材料,我局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认定。


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8日

上一条: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公告送达的公示
下一条:关于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公示(牟定县龙虎水库调水工程第十二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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