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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牟城综当罚字〔2022〕第 0034号)

日期:2022年09月14日   作者:   来源:城管局    点击:[]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场处罚决定书

牟城简行处罚字2022 0034

当 事 人

姓名

赵某某

性别

年龄

32

邮编

675500

身份证号码

5323231990XXXXXXXX

工作单位

住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新桥镇马厂村委会赵石坝XX号

电话

1357783XXXX

经查上述当事人于2022914,在牟定县共和镇北干道至贯观城运输撒装货物造成遗撒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第六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第六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200.00元;

3、罚款按下列第项规定方式缴纳:

①当场缴纳;(a.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b.当事人要求当场缴纳)②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并到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股开具交款发票到建设银行牟定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的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非榆25090368009  李成华25090368008  

                                       

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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