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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城综行处决字〔2021〕第208号)

日期:2021年04月12日   作者:   来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点击:[]

 

当事人施某某,男,现年58,联系电话:1838786XXXX,身份证号码:53232319640509XXXX,邮政编码:675500,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余丁村委会XX号。

经查明上述当事人于2021年4月12日10时00分一辆老年代步车在牟定县共和化湖南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的行为,违反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擅自占用城乡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物品、停放车辆”的规定;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清除障碍物或者扣押相关物品、工具,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到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股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1年4月12日

 

上一条: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城综行处决字〔2021〕第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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