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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城综行处决字〔2021〕第645号)

日期:2021年06月16日   作者:   来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点击:[]

当事人杨某某,男,现年29岁,联系电话:1818730XXXX,身份证号码:53300119920406XXXX,邮政编码:678000,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西邑乡罗汉村委会XX组。

经查明上述当事人于2021年6月15日21时08分,驾驶云EPA3XX小汽车在牟定县共和镇万寿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的行为,违反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擅自占用城乡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物品、停放车辆”的规定;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清除障碍物或者扣押相关物品、工具,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到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股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1年6月16日

上一条: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城综行处决字〔2021〕第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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