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某某,男,现年51岁,联系电话:1398739XXXX,身份证号码:53232319701228XXXX,邮政编码:675500,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蟠猫乡双龙村委会XX号。
经查明上述当事人于2021年6月19日19时37分,驾驶云GKP3XX小汽车在牟定县共和镇化湖北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的行为,违反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擅自占用城乡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物品、停放车辆”的规定;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清除障碍物或者扣押相关物品、工具,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到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股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