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时、准确的原则。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适用范围:局机关各股室、中心。
第四条 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
(二)真实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效原则;
(四)利于监督原则。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内设机构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
(二)县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咨询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电话;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五)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在公开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会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的实施流程:
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各股室、中心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各股室、中心在制定、实施、变更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拟定公开形式、途径,并提交局办公室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重大或敏感类信息,必须经局长审核把关后方可公开。
第八条 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应当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凡已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尚未确定办事时限的,应当尽快研究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