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及时、准确、便民、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获取政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六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防震减灾工作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四)行政复议受理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五)反映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六)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录用、干部选拔任用及结果;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对公共利益影响较大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处于未决阶段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并行:
(一)县政府门户网站;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公告栏、相关电子触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本部门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本部门应当编制、公布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单位干部职工违反本制度,由本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牟定县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