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政办发〔2017〕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牟定县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
牟定县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大量水利工程不断投入运行,部分小型水利工程存在产权不清、管护主体缺失、管护责任难以落实等问题,直接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工程效益的有效发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云水工管〔2014〕13号)等通知精神,结合牟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符合牟定实际的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一是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级各方面积极性,部门联动,合力推进改革。
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
四是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原则上不作调整。
(三)改革目标
到2019年,基本扭转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适应我县县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1、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
2、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
3、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
4、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5、建立奖惩分明、管理科学的工程监督考核机制。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水利系统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包括:
1.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一)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二)型水库;
2.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防洪标准小于20年一遇的沿堤涵闸;
3.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至100立方米每秒以下的小(一)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二)型水闸;
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滴灌、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塘坝、堰闸、机井、水池(窖)等;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和已依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9〕87号)要求,在2012年前率先完成改革的14988件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不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符合改革范围标准的新建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本方案相关要求,在工程建设的同时就要明晰工程产权,建立管理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改革结果作为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三、主要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产权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
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安全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县级水利部门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督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运行。
(三)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各乡镇要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筹集管护经费;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管护经费,财政要对其公益性部分给予适当补助。要积极研究制定政策,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农民群众、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县级财政应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其他水利规费收入,以及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各地要创新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管护实效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与方式,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
(四)积极推行管护市场化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群众支持”的原则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工程管护体制机制。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养护办法,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对管护经费保障的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逐步构建“政府承担、公开竞标、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维修养护模式。实现由“养人”向“养事”转变,在对水管单位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编制基础上,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将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养护企业,逐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
(五)探索工程管理模式
各乡镇根据实际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模式。在“满足原有的设计功能,安全运行、防汛调度,保护水质、保持生态安全,保证人畜饮水及农业灌溉的前提下,既可以乡镇为单位成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维修、养护、经营等进行统一管理;可以结合工程实际分别成立水库、水闸、电站、堤防等管理机构;也可结合实际探索以下模式进行管理。
1.承包。通过公开竞价依法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产权所有者将工程经营权转让给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按期缴纳承包费,确保工程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发挥。
2.租赁。通过公开竞价依法签订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承租期内不得擅自转租,如转租须经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股份合作。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按照经营收效,实行按股 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4.使用权拍卖。在产权所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工程产权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按国家拍卖的有关规定程序,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
5.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的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用水合作组织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劳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6.委托管理。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六)加强监督管理
工程产权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定,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及非常情况下的水资源调度,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所签订的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对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违背“工程经营前提条件”,或不能严格执行合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工程产权所有者终止合同、收回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工程功能的,须按管理权限逐级报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及备案后方可实施。
已进行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但工程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尚未明确完善的,须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整改完善,补充完善合同,严格细化责权条款,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四、健全配套政策
(一)严格保护管护主体权益
国家依法保护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形式经营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投资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可继承和转让。改革后,在保障工程设计功能并遵守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多种经营。对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修建公益性工程的,各地、各有关部门可采取“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二)严格执行水价政策
改革后的工程供水价格,要严格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及云南省水价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县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由供需双方在县物价主管部门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商定,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按程序报批后执行。用水户应依法遵守批准的水价方案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三)严格回收资金管理
国有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回收的资金,要纳入县级财政管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辖区内所有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维修和养护,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改革的方法步骤
(一)时间阶段要求
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采取借鉴其他地方的改革先进经验,在全县范围内一起实施改革,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规范运作的方法,总体上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调查摸底阶段,在2017年8底前完成调查摸底,并启动改革工作;
第二阶段为全面推进改革阶段,2017年9月到2018年底,全县全面推进深化改革工作,完成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财政厅确定的改革目标任务;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在2019年1月至6月底前,对改革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全面总结。对改革工作成果,要认真总结完善,查缺补漏,巩固提高,确保改革质量,认真清理各类文件资料、会议记录、产权证、合同书等资料,分类立卷归档,确保档案完整。
(二)改革工作步骤
结合我县实际,借鉴其他地方深化改革取得有效的经验,不选择先试点改革的方法,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进改革,在改革工作中遵循以下基本程序步骤:
1.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县、乡镇政府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加大改革的培训、宣传工作力度。县水务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改革后的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措施方案,及时总结典型、推广经验,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改革深入人心、健康发展。
2.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在对小型水利工程现状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本着“权责一致、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重点突出、效益优先”的原则,制定当地小型水利工程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县级要认真研究制定改革工作方案,明确改革形式等,在广泛征求受益区群众和各级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拟定改革草案,再由县水务局、财政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审核修订,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改革方案,报经牟定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将审批后的改革方案报楚雄州水务局备案。
3.公开实施,签订合同。改革方案在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后,在县级有关部门监督下公正进行,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公平实施。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组织实施;国有水利工程由县水务局、县财政局主持改革。通过改革确定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后,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依法签订合同,规定工程的性质、用途、管理人员、管理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使用或经营期限、工程维护标准和管护制度、防汛抗旱调度和工程安全运行责任等内容。改革后工程的使用或经营管理期限,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情况具体确定,原则上为2年至20年,超期须续签。期满后,原使用或经营管理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签权。实行股份合作改革的,要广泛征求工程现有受益农户的意见,按照股份制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股东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并报县水务局备案。
4.发证建档,统计信息。改革完成后,要及时登记发放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或经营管理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产权证由牟定县人民政府按照省水利厅、财政厅的要求统一监制,由县水务局、财政局代表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工程产权证,并及时汇总整理建档。同时,县水务局要认真及时总结改革工作,准确统计相关进展信息,整理汇总,并上报楚雄州水务局、财政局和云南省水利厅、财政厅备案。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云南省人民政府已经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国资委、金融办、扶贫办、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参加,省水利厅负责日常工作。我县将成立由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扶贫办、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参加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县水务局负责日常工作。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强化服务,密切配合,从资金、人事、土地、农业、林业、税收、工商、物价、金融等方面依法制定配套优惠政策,加快“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搭建招商引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扶持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改革,确保各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县人民政府是改革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明确领导责任制。县财政要安排必要的改革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改革政策宣传培训、工程调查统计、清产核资登记造册、改革方案调研制定、改革协议合同和工程产权证及经营管理许可证印制、改革验收考核等工作开支,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考核,严格奖惩
牟定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改革成效考核奖励机制,确保改革稳步推进,圆满完成,发改、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在加大对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的同时,对改革工作较好的乡镇在项目资金上予以支持;对改革推进不力的乡镇,要调减项目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