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现将杨金仙等8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杨金仙,女,牟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2017年11月16日,牟定县一中校庆,杨金仙陪同南华县的来访嘉宾步行到思源中学参观,在返回的途中不慎扭伤右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王万金,男,牟定县凤屯镇人民政府职工。2018年2月25日19:40时左右,牟定县凤屯镇人民政府职工王万金骑摩托车从凤屯镇凤屯村委会凤屯村到牟定县凤屯镇政府上班途中,路经邓杨村时,不慎摔倒,目击证人报警,交警到场核查情况后,认定王万金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拟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3、吴应菊,女,牟定县中医医院职工。 2018年2月3日2:00时左右,牟定县中医医院职工吴应菊在上班期间听到病房有异响,到病房查看发现来医院就诊正在打针的病人打伤了他的同伴,并准备离开,吴应菊进行劝阻,被病人打伤头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赛福彪,男,牟定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职工。 2018年3月2日13:00时左右,牟定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职工赛福彪在去安乐下乡至安益途中由于所驾驶车辆制动失灵,在采取措施过程中车辆撞向山崖(翻车),造成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何绍能,男,牟定县农业局职工。2018年3月2日13:00时左右,牟定县农业局职工何绍能在去安乐下乡至安益途中由于所乘车辆制动失灵,驾驶员在采取措施过程中车辆撞向山崖(翻车),造成其受肋骨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李文兵,男,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工。2018年3月2日13:00时左右,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工李文兵在去安乐下乡至安益途中由于所乘车辆制动失灵,驾驶员在采取措施过程中车辆撞向山崖(翻车),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董云,男,牟定乾泰建材有限公司职工。2018年3月19日9:00左右,牟定乾泰建材有限公司职工董云在打料车间工作,因下料机被石头堵塞,去疏通下料机里的石头时,被石头砸伤左脚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罗开兴,男,牟定县安乐乡人民政府职工。2018年3月2日13:00时左右,牟定县安乐乡人民政府职工罗开兴在去安乐下乡至安益途中由于所乘车辆制动失灵,驾驶员在采取措施过程中车辆撞向山崖(翻车),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通讯地址: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邮编:675500,联系电话:0878—5216969、5216162 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