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系及职责
2.1乡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与职责
2.2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3 应急响应
3.1 地震灾害分级
3.2 分级响应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4.2震情速报
4.3灾情报告
5 应急响应
5.1应急反应
5.2应急处置
5.3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7.4 避难场所保障
7.5 基础设施保障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8 毗邻乡(镇)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楚雄彝族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牟定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州、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乡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和周边乡镇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乡村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乡人民政府、各村委会和有关成员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乡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视乡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上级地震应急领导小组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乡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与职责
乡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乡抗震救灾工作。民政办承担乡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在乡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乡有关站所、村委会、派出所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乡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李 刚 (乡人民政府乡长)
副指挥长:乡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副乡长、乡武装部部长
成 员:党政办、民政办、城建办、财政所、国土所、水管站、安乐中学、安乐中心小学、派出所、乡纪委、卫生院、粮所、文化站、电信所、供电所组成。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适时召开会议听取震情与灾情汇报,协调各部门、单位之间有关防震减灾工作的重大事项,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2)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县各级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部署,组织地震应急工作;
(3)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震区各村委会对抗震救灾工作落实情况;
(4)负责保卫震区重点单位和部门的财物、文物和其它重要设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安定民心,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2.2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党政办。
主 任:普 飞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副主任:李俊翔 (党政办主任)
成 员:党政办、民政办、城建办、水管站、安乐中学、安乐中心小学、财政所、文化站等站所人员。
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进展情况,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地震局及有关部门报告,负责与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乡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负责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
(3)负责协调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安排、调运;
(4)组织协调各专业组的工作,沟通上下及各方面的联系和信息反馈;
(5)传达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指令;
(6)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适时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
(7)负责处理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3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各专业组,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2.3.1 抢险救灾组
组 长:秦晓波 (乡武装部部长)
成员单位:乡武装部、派出所等
职责及工作内容:
(1)调派应急人员迅速赶赴灾区,按照搜索→营救→医疗救护的程序快速有效地抢救被压埋人员;
(2)抢救国家财产、文物;
(3)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4)运送救灾人员和救急物资;
(5)帮助灾区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
2.3.2 医疗、防疫组
组 长: 李绍华(安乐中心卫生院长)
成员单位:安乐卫生院、村级卫生所
职责及工作内容:
(1)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
(2)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3)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病;
(4)迅速调集、运送灾区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等。
2.3.3 震情监视及经济损失评估组
组 长:李俊翔 (党政办主任)
成员单位:党政办、国土所、城建办、民政办、水管站、卫生院、电信所、供电所。
职责及工作内容:
(1)及时判定地震类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
(2)提出地震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
(3)负责震情上报;
(4)进行地震现场调查,核实地震破坏情况;
(5)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
(6)进行灾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调查、收集汇总和灾情速报;
(7)协助和配合省、州、县地震局做好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8)及时向乡政府上报调查、考察情况和评估结果。
2.3.4 通信组
组 长:汤丽红 (乡人民政府分管副乡长)
成员单位:电信所、供电所
职责及工作内容:
(1)组织力量抢修震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2)必要时向上级汇报,及时调用其它通信系统。
2.3.5 灾民转移安置组
组 长: 贾正娟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成员单位:民政办、财政所、国土所、派出所
职责及工作内容:
(1)做好群众生活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监督指导灾区救灾款的发放工作;
(2)及时调配和发放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3)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安抚工作,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工作。
2.3.6 治安消防组
组 长:李成剑 (安乐派出所所长)
成员单位:派出所
职责及工作内容:
(1)负责对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地、储备库的警戒;
(2)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3)负责火灾的扑救和预防,防止火灾扩大蔓延。
2.3.7 宣传报道组
组 长:宝福杰 (乡党委副书记)
成员单位:宣传委员、党政办、文化站、民政办等。
职责及工作内容:
(1)负责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2)按规定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3)负责震情、灾情的录像、摄影工作;
(4)视灾情按规定呼吁社会提供援助。
2.3.8 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组
组 长:普 飞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成员单位:城建办、水管站、供电所、电信所
职责与工作内容:
(1)组织力量抢修灾区受损重要水利、电力、通信、交通等设施及集镇供水等设施;
(2)消除隐患,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2.3.9 应急资金管理组
组 长:杨欣源 (乡财政所所长)
成员单位:财政所、民政办、乡纪委办
职责及工作内容:
(1)筹集和统一管理救灾资金;
(2)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及时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和审计监督;
(3)提出并经乡政府批准后,向州、县申报救灾经费及请求援助计划。
2.3.10 接收援助组
组 长:周建明 (乡社会事务办主任)
成员单位:党政办、社会事务办、财政所等。
职责及工作内容:
(1)按震情、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呼吁社会各界提供援助;
(2)做好社会各界提供救灾物资、资金的接收、登记、保管和使用安排工作;
(3)负责接收捐赠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乡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报
本乡及相邻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时,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快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通知各村委会实施应急反应预案。
4.3 灾情报告
地震发生后,党政办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预案,迅速派人收集地震灾情,各村委会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快速完成灾情上报工作,各村委会及有关站所发现伤亡、失踪或被困的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要迅速核实并报党政办。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分析汇总后,按《灾情速报规定》快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县地震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应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5.应急响应
5.1.应急反应
5.1.1乡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1)是否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由乡人民政府视灾情实施;
(2)分管地震工作的副乡长迅速率办公室、民政、城建办、水管站、卫生院、供电所、通信等部门赶赴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了解震情、灾情,并报县人民政府;
(3)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地震局、县民政局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
5.1.2 村委会应急反应
迅速营救被压埋人员,了解震情、灾情,核实人员伤亡情况和供水、供电等生命线工程情况,报乡人民政府和乡级有关站所。
5.2 应急处置
5.2.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全力配合武警部队、地震、消防、建筑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2.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敬老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2.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2.5 加强现场监测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2.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配电线路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2.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乡人民政府、金融单位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2.8 开展社会动员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根据实际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的监管。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村委会,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2.9 发布信息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地震灾害信息上报和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2.10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协助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民政、国土、建设、环保等有关站所,要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准确上报并提供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3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乡人民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部门宣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乡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2恢复重建
6.2.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2.2 恢复重建实施
乡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各村委会和相关站所,始终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实行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乡人民政府加强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定期开展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各村委会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
团委、妇联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供水、供电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乡人民政府、各站所、各村委会间完善通信网络,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部门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乡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供应。并及时公布抗震救灾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和救灾资金去向,做到公开透明。
7.4 避难场所保障
乡人民政府及相关站所,利用广场、绿地、学校操场、文化站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商店、旅社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5 基础设施保障
电信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文化站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供电所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应急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派出所建立健全应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乡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乡实际,组织机关干部职工、诊所负责人、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安排相关人员在乡文化站、学校、村文化室、农家书屋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站所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村委会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 毗邻乡(镇)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毗邻乡(镇)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将了解到的受灾情况报县政府,提供必要的援助并做好应急准备。当毗邻乡(镇)发生地震事件造成本乡内灾害时,按照我乡相关应急预案处置。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乡人民政府制订本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实施。预案实施后,乡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村会,相关站所可依据自身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