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乡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级消防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一、本预案使用范围
全乡范围内的各种火灾和县消防大队下达支援其他地区救火命令。
二、启动本预案程序
值班人员接到火警电话后,第一时间报告乡党委书记、乡长和值班领导,由党委书记、乡长或值班领导启动《安乐乡消防安全应急预案》,迅速组成事故现场指挥部,立即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并视火灾情况上报县消防大队,请求支援。
三、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各党党总支、各村民委员会、全体干部职工、乡属各站所,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决服从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指挥部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副组长为直接责任人。指挥部组长不在单位,由副组长依次主持工作。
组 长:张 云 乡党委书记
刘 彦 乡党委副书记 乡人民政府乡长
副组长:生从介 乡人大主席团主席
李文学 乡党委副书记
孙 志 乡纪委书记
罗忠诚 乡党委政法委员 副乡长
苏良保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贾正娟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宝福杰 乡党委组织委员
李 宏 乡党委宣传委员
钱志刚 乡派出所所长
成 员:李云宗 安乐财政所所长
罗国云 乡水务服务中心主任
曹如彬 乡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黑荣仁 乡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主任
王翠兰 安乐司法所所长
李晓君 安乐卫生院院长
周建明 乡社会事务办主任
陆绍雁 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副主任
景先东 乡经济发展办主任
陈 伟 乡综治中心专干
13个村党总支书记、主任
四、设立应急防火救援小组
各应急救援小组组长为本小组第一责任人,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随时做好防火救援准备。各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服从指挥部和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各自的分工开展工作。
(一)现场处理组
由火灾发生地的村两委(企业管理人员)组成。村总支书记、主任(企业负责人)为事发现场处置第一责任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自救,保护好现场,负责向乡党委、政府报告火灾发生的具体地点,着火的材料、火势、面积,交通线路、地理情况和报警人电话,并派专人在离火灾地点最近的公路上等候支援人员。负责通信联络、道路畅通、供电控制、水源保障等,引导人员疏散自救,确保人员安全快速疏散。
组 长:各村书记、主任或企业负责人
成 员:各村民小组长、当地群众(应急队)
(二)抢险救援组
抢险救援组分为三个小组。
第一小组:当天值班的全体人员,接到抢险救援通知后出发,小组长为值班领导,成员为全体值班人员。
第二小组:机关干部全体人员。负责扑灭火灾,安排专人分片搜索未及时疏散的人员,并将其疏散至安全区域。
第三小组:
组 长:罗忠诚 乡党委政法委员、副乡长
成 员:乡应急救援民兵分队
(三)医疗救护组
接到抢险救援通知后,立即通知卫生院启动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在指挥部的指导下,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并视情况向120急救中心求救,向县级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求援。
组 长:李晓君 安乐卫生院院长
成 员:乡卫生院和各村医生
(四)后勤保障组
机关食堂接到抢险救援通知后,积极准备生活用品,保证抢险人员正常用餐。后勤人员接到抢险救援通知后,在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出发前,应准备好抢险工具和矿泉水等物资。到达现场的后勤人员要充分保证抢险人员所需的物资。如:灭火器、灭火水源点、矿泉水、方便面、毛巾等物资。同时,要协助困难群众开展现场自救,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做好车辆调配工作。
组 长:贾正娟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成 员:乡机关全体女职工
(五)情况通报组
根据指挥部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上报灾情和向社会发布灾情,其他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布事件信息。党政办值班人员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做好下情上达工作,对事件发展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等要认真做好记录,直至事件完全解决。
组 长:李文学 乡党委副书记
成 员:乡党政办公室全体人员
(六)治安维护组
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疏散人员、现场周围物资的转移;保护火灾现场,统计火灾损失。
组 长:钱志刚 安乐派出所所长
成 员:派出所全体成员
(七)事故调查组
火灾扑灭后,乡政府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查明火因。对肇事者和有关负责人,要依法及时做出处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乡党委和政府。
组 长:罗忠诚 乡党委政法委员 副乡长
成 员:乡综治办、司法所及派出所全体人员工作人员
以上组成人员,因人员调整变动的,由调整后的相关人员履行相关职责。
五、纪律要求
各单位和部门必须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履行职责。凡是擅自离岗、不服从指挥,相互拖延、推诿,给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破坏党和政府形象的人和事,将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安乐乡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