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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日期:2024年09月19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牟定县交通运输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有效监督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既要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要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准予公开但未经解密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工作流程和特点,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信息公开时应履行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 对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度。由信息起草的股室在起草信息时,明确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交由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并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等审查意见,报送分管领导签发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程序报送主要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

第六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予以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以下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公开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应及时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及时登录有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有关信息,如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股室职责。办公室:负责上报、指导、协调、监督政务信息公开全面工作;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并对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按照要求公开政务信息,不发生泄密情况。政策法规股:负责政务信息公开涉及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和行政职责等有关政务信息的审核。

第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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