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光政因保管不善,将本人单独所有的牟国用(2013)字第1477号土地使用证遗失,需申请遗失补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声明上述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对上述声明内容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
特此声明
声明人:施光政
2024年9月26日
上一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公示—滕*福 下一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公示—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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