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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旧村光伏发电项目(二期)通过审批

日期:2025年06月04日   作者:   来源: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点击:[]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5〕81号

中广核楚雄牟定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5年5月15日提出的《牟定县旧村光伏发电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5月15日依法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你单位提交的《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总体意见。项目位于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凤屯镇,建设性质为新建,总投资16060万元,环保投资174万元。项目占地面积为56.6442hm2,其中永久用地面积为0.2880hm2,临时用地面积为56.3562hm2。新建一个装机容量约40MW的光伏电站,配套建设一座220kV升压站。共布置19个方阵,其中1280kW方阵5个,1600kW方阵1个,1920kW方阵1个,2240kW方阵6个,2560kW方阵3个,2880kW方阵2个,3200kW方阵1个。全站装机容量通过2回35kV电缆集电线路输送至凤屯风电场升压站内本期新建的35kVⅠA母线,2回35kV架空集电线路路径总长为19.652km,其中单回路径长15.623km,双回路径长4.029km。项目已取得牟定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发的《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409-532323-04-01-318730)。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声环境、电磁环境等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行政许可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建设全过程须满足《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1113-2020)相关要求,切实加强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你单位要严格遵守自然资源、水务、林草、应急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自然资源、水务、林草、应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规范、标准和要求。涉自然保护地、生态红线及永久基本农田、河湖岸线、林地等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占用相关区域。应按照自然资源、水务、林草、应急等部门要求,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三、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水环境影响。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光伏板清洗水造成的影响。

(二)生态环境影响。施工作业对生态环境破坏可能导致的水土流失、植被破坏、野生动物干扰。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产生的机械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生活垃圾,运营期产生的噪声、电磁辐射等。

四、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优化项目布局和施工方案,光伏板、箱变、集电线路布设须按照国家及云南省能源局相关规定和《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尽量远离环境敏感区、环境敏感目标及环境保护目标。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严禁超范围占用土地,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取土场、弃渣场、施工营地,认真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光伏组件严格执行最低沿高于地面2.5m要求,施工过程中对开挖土方应采取临时拦挡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严禁随意砍伐林木破坏植被,禁止捕杀野生动物。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扰动区域及临时占地区域进行生态恢复。运营期将环境保护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制订和贯彻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二)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场地定期洒水、运输车辆采取篷布遮盖、露天存放材料采用防尘网遮盖等措施减小扬尘影响。

(三)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废水经收集、沉砂、澄清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规范升压站雨污分流系统,加强对污水的收集和管理。运营期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仅用于站内绿化,不得外排;太阳能电池组件清洁尽量选择在旱季清洗,产生的清洗废水仅用于植被恢复补充水,不得排入附近水体。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合理布局项目光伏区逆变器及箱式变压器位置,远离光伏区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和运输材料,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减小施工期声环境影响,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运营期定期开展环境监测,确保升压站厂界昼、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相应功能区限值要求,声环境保护目标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906—2008)相应功能区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妥善处理。运营期加强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废旧光伏组件须交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处置,不得擅自丢弃或转移。

(六)严格落实电磁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升压站及光伏厂区工频电场、磁感应强度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标准要求,强化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使公众科学认识工频电磁场的环境影响。

(七)加强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建设事故油池、贮油坑、危险废物贮存库,且事故油池和贮油坑容积须满足《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19)要求,认真落实环保设施施工、运行、停运及拆除等期间的安全责任,及时消除环保设施安全隐患,确保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安全。落实生态环境安全责任,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全面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废变压器油、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应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做好台账管理工作,转移过程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

(八)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本项目不包括送出线路工程,待方案确定后请建设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及时办理送出线路相关环评手续。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运营后及你公司在新、改、扩建项目时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七、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报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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