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民族族别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族别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族别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族别与继父(母)的民族族别不同的;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族别,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需要以下材料: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族别的证明材料;
3、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族别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族别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父(母)的结婚证;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族别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的民族族别申请变更一次。需要以下材料: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族别的证明材料;
3、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