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收养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民政部门出具《收养证》;
3、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4、其他。
(二)福利机构收养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和《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
3、《社会福利机构证明》;
4、其他。
(三)事实收养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收养公证;
3、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4、其他。
(四)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查找打拐DNA库并公示。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且不符合收养登记、收养公证办理条件的,在履行了采集被收养人DNA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内进行比对、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公告期满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可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公安派出所直管公共户、社区集体户或者抚养人家庭户上,家庭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五)办理流程:
1、户籍地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审核(3岁以内养子女户口);
2、户籍地派出所所领导审批(年满3周岁以上养子女户口);
3、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证窗口审核(年满3周岁至16岁周养子女户口);
4、户籍地派出所窗口民警办理养子女户口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