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人民政府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 >> 牟定县公安局 >> 户籍管理 >> 正文

养子女(收养弃婴、领养婴儿)户口登记指南

日期:2024年12月04日   作者:牟定县公安局   来源:    点击:[]

(一)公民收养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民政部门出具《收养证》;

3、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4、其他。

(二)福利机构收养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和《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

3、《社会福利机构证明》;

4、其他。

(三)事实收养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收养公证;

3、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4、其他。

(四)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查找打拐DNA库并公示。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且不符合收养登记、收养公证办理条件的,在履行了采集被收养人DNA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内进行比对、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公告期满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可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公安派出所直管公共户、社区集体户或者抚养人家庭户上,家庭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五)办理流程:

1、户籍地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审核(3岁以内养子女户口);

2、户籍地派出所所领导审批(年满3周岁以上养子女户口);

3、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证窗口审核(年满3周岁至16岁周养子女户口);

4、户籍地派出所窗口民警办理养子女户口入户手续。

上一条:国外、港澳台回来定居及加入中国国籍落户指南
下一条:乡村地区分户指南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