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役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部队师 (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随军家属可以向部队驻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常住户口迁移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部队师 (旅)级 (含)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家属随军的批复文件;
2、现 役 军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军 官 证、士 兵 证、任 职 命 令等);
3、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现役军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且与现役军人父母或 (外)祖父母在城镇地区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共同居住的,现役军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1、现役军人父母或 (外)祖父母的书面申请;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3、现 役 军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军 官 证、士 兵 证、任 职 命 令等);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现役军人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在其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 (含配偶父母)可在该实际居住的自有房屋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1、现役军人同意落户书面申请;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3、现 役 军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军 官 证、士 兵 证、任 职 命 令等);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户口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结时限: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
是否收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