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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4期)

日期:2024年09月10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4期)

食品抽检基本情况

原因排查

行政相对人信息

启动核查处置情况

监管部门采取控制措施情况

企业采取措施

企业整改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备注

食品名称/规格

抽样单编号

生产日期/批号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及所在地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多维钙铁锌营养包(辅食营养补充品(辅食营养素撒剂))

GBJ24000000009831500ZX

2024/3/10

多维钙铁锌营养包(辅食营养补充品(辅食营养素撒剂))中钙、铁、锌、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K1、烟酸(烟酰胺)、维生素B6、叶酸、维生素B12、泛酸、生物素、维生素C项目不符合GB 2257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名称:牟定九雯百货商行;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牟定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4楼404号-1129;网络平台名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网络平台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名称:安徽国善中园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新园街道花都大道667号

国家抽检监测(食品抽检司专项) 2024年特殊膳食食品专项

当事人充分相信供货商,没有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进货查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知识不够。

名称:牟定九雯百货商行;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牟定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4楼404号-1129;网络平台名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网络平台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任务领取时间:2024-06-19

启动时间:2024-06-19

责令整改

食品召回公告

不合格食品原因排查整改落实

立案时间: 2024-07-01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4-09-09

结案时间: 2024-09-09

处置单位: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楚牟处罚〔2024〕204号,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杏林健康供应链”内销售多维钙铁锌营养包(辅食营养补充品(辅食营养素撒剂)),经2024年5月28日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食品行为的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660元,2、罚款3000元,罚没款合计5660元。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经营环节(网络电商),与GBJ24000000009831501ZX并案处置

婴幼儿益生菌冻干粉(辅食营养素撒剂)

GBJ24000000009831501ZX

2024/4/22

婴幼儿益生菌冻干粉(辅食营养素撒剂)中钙、铁、锌,维生素B1项目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及产品明示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名称:牟定九雯百货商行;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牟定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4楼404号-1129;网络平台名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网络平台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名称:兰考县三农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产业集聚区惠民西路北段2号

国家抽检监测(食品抽检司专项) 2024年特殊膳食食品专项

当事人充分相信供货商,没有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进货查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知识不够。

名称:牟定九雯百货商行;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牟定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4楼404号-1129;网络平台名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网络平台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任务领取时间:2024-06-19

启动时间:2024-06-19

责令整改

食品召回公告

不合格食品原因排查整改落实

立案时间: 2024-07-01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4-09-09

结案时间: 2024-09-09

处置单位: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楚牟处罚【2024】204号,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杏林健康供应链”内销售婴幼儿益生菌冻干粉(辅食营养素撒剂),经2024年5月28日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食品行为的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660元,2、罚款3000元,罚没款合计5660元。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经营环节(网络电商),与GBJ24000000009831500ZX并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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