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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民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内部流程机制

日期:2024年09月20日   作者:   来源:牟定县民政局    点击:[]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牟定县民政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牟定县民政局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根据《条例》和《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内部流程机制如下:

一、接收

(一)接收主体

办公室负责接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其他股室、下属站所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办公室办理。

(二)接收要求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提供: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信息。

(三)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牟定县民政局办公室现场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牟定县民政局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茅阳路42号;邮政编码:675500。

3.传真申请。请在传真件首页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至牟定县民政局办公室;传真号码:0878-5211419。

4.网页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牟定县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网址:http://www.mdx.gov.cn/centent_box2.jsp?urltype=tree.TreeTempUrl&wbtreeid=1030)提交申请。

(四)接收规范

1.对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应尽可能安排在配备监控记录设备的固定场所接收。接收人员应文明礼貌地接待申请人,在查验申请人信访信息后,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对于委托申请的,应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申请人需要当场填写的,接收人员应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指引申请人正确填写。申请人填写书面申请表有困难的,接收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确认。接收人员接收申请后,应出具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答复期限。

2.对申请人采取邮政寄送方式申请的,办公室应做好接收;对邮寄给本单位或本单位负责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件处理人员应及时退回办公室,由办公室接收并做好交接登记。

3.对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消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申请的,由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查收。

4.对申请人采用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办公室也应及时接收。

二、登记

(一)登记要素

办公室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办理情况、送达方式等。

(二)期限计算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

1.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以平台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或者将申请寄送至办公室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办公室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未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办公室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系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和办公室的传真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办公室应当于收到后1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审查和补正

办公室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要及时对申请人申请进行审查。若申请人未能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有歧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不明确,包括未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和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证件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合理的补正期限和拒绝补正后果,合理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份申请中包含多项不相关申请内容的,或者一份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内容加以调整并重新提交,重新提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拒绝调整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补正告知应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时限自补正告知发出之日停止计算,待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期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以及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当日,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四、办理

(一)拟办

1.自行办理。申请人对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的,由办公室草拟答复意见,报有关负责人审签后答复申请人。

2.协同办理。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要本级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办公室报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协同办理,协办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拟答复意见提交办公室,拟答复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经办人及联系方式。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要本机关其他内设股室、下属站所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办公室报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股室、站所,相关股室、站所在5个工作日内将经业务分管负责人同意的拟答复意见提交办公室。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非牵头制作机关收到申请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转交牵头制作机关处置并附上本机关的公开意见,同时将交接情况告知申请人;牵头行政机关收到其他机关转交的申请后,于1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确认收到申请时间并按照规定办理。牵头机关可以视情况征求有关机关意见,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3.会商办理。办公室收到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根据要求会同相关单位及法律顾问会商研究答复意见。必要时由本机关有关负责人协调会商,研究确定答复意见。

(二)征求第三方意见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逾期不予答复,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1.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其获取方式和途径;

2.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其提供该政府信息;

3.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尚未公开,但是能够确定主动公开时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四)政府信息部分公开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五)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和可以不予公开

1.国家秘密类豁免。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豁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3.“三安全一稳定”类豁免。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遇到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商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风险评估报告》等证据。

4.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类豁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内部事务信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6.过程性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7.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政府信息无法提供

1.检索查找不到相关政府信息。经检索查找,行政机关未制作、获取相关信息或者已制作或获取相关信息,但由于超过保管期限、依法销毁、资料灭失等原因,行政机关客观上无法提供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2.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本机关不掌握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3.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4.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行政机关可作出无法提供的事实判断。

(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类申请。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渠道。

2.重复申请。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者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申请人要求对已获取的政府信息进行确认或者重新出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处理。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不准确政府信息记录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理。

6.行政查询事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7.党务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党务信息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办理。若行政机关在工作中了解到相关信息已公开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自行查阅。

五、审核

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的存在明显瑕疵的拟答复意见,办公室应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修改完善。

六、答复

办公室起草答复书,报有关负责人审签。信息公开答复是正式的行政行为,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方式做出答复。

(一)法律适用。行政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除作出事实判断和适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外,适用《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其他相关条文予以处理,注意区分“条”“款”“项”,引用的条文要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一致。

(二)答复文书制作。行政机关制作的答复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三)政府信息提供形式。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文档等,不包括申请人提出的“盖骑缝章”“每页加盖印章”等形式),当面提供、邮政寄送或者电子发送给申请人。

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文档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办公室工作日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七、送达

(一)邮寄送达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行政机关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奇特快递企业送达。

(二)电子送达

采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答复书扫描件或者PDF文件。

(三)送达期限

采取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等方式送达的,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用电子送达的,以网络系统发出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八、存档

(一)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审批材料;邮寄凭证及相关签收单据;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二)存档方式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案例库建设,对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到一案一号一档,并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

(三)数据分析和运用

办公室应定期汇总、统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情况,加强依申请公开案例数据的分析和运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九、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机构:牟定县民政局办公室,监督电话:0878-5211419。

附件:1.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

      2.(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本流程将适时更新。

牟定县民政局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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